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26號
TTDV,109,司促,126,2020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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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連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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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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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69元     │108年10月17日起至  │11.88%   │108年11月18日起至  │逾期在3個月以內以每期應攤還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本金,即第1期新臺幣4,548元、│
│ │         │          │      │          │第2期新臺幣9,141元、第3期  │
│ │         │          │      │          │新臺幣13,779元,按上開利率 │
│ │         │          │      │          │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超過3至6個月內,以新臺│
│ │         │          │      │          │幣52,569元按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之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以│
│ │         │          │      │          │新臺幣52,569元依上開利率20%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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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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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