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 理 人 劉威彥
債 務 人 連亞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伍佰陸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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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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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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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569元 │108年10月17日起至 │11.88% │108年11月18日起至 │逾期在3個月以內以每期應攤還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本金,即第1期新臺幣4,548元、│
│ │ │ │ │ │第2期新臺幣9,141元、第3期 │
│ │ │ │ │ │新臺幣13,779元,按上開利率 │
│ │ │ │ │ │1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超過3至6個月內,以新臺│
│ │ │ │ │ │幣52,569元按上開利率10%計算 │
│ │ │ │ │ │之違約金。 │
│ │ │ │ │ │逾期在超過6個月至9個月內,以│
│ │ │ │ │ │新臺幣52,569元依上開利率20% │
│ │ │ │ │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 │ │ │ │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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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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