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1號
TTDV,108,訴,141,2020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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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1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鍾仕軒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被   告 侯星宇 

訴訟代理人 侯明壯 
      吳漢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1
9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41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
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即原告之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將坐落
台東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臺東縣○○市○○街
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房地)遷讓返還上訴人等語,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90,340元(系爭房
地價額),聲明第三、四項則屬附帶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部分,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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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