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24號
TTDV,108,訴,124,2020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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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施婉慧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趙昕南 
      黃福魁 
      李韻儀 
      吳淑倫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李吉崇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維玲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
月10日108年度訴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是其上訴利益變更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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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