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2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施婉慧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趙昕南
黃福魁
李韻儀
吳淑倫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李吉崇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維玲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文化部
法定代理人 鄭麗君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芬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12
月10日108年度訴字第12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判
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上訴人減縮後為新臺幣(下同)10
萬元,是其上訴利益變更為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