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62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東台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林美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主亭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未提出聲請標的登記謄本、債權證明文件、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11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同年月13日收受該通知, 有該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 說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