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立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立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立屏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經法院 判決處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東 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民國109 年1 月9 日法授 矯字第10901503680 號函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 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 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各 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最末經本院判 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合計2 年4 月,復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09 年1 月9 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3680 號函核 准假釋在案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 矯正署109 年1 月9 日法授矯字第10901503681 號函各1 份 在卷可稽,是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前開 聲請係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