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08年度,3號
TTDM,108,金訴,3,202001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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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易字第217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曨升




選任辯護人 蕭芳芳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01
3號)、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審理(107年度偵字第29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張曨升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 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奕智
法 官 陳偉達
法 官 吳俐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一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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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