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8年度,64號
TNDA,108,交,64,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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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64號
原   告 蔡俊盛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 年5 月
20日南市交裁字第78-U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之代表人先由林炎 成變更為熊萬銀,後又變更為王銘德,此有臺南市政府交通 局108 年8 月28日南市交人字第1081008726號函及臺南市政 府府人力字第1080979427號任命狀附卷可稽,並據被告具狀 聲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 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 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 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8 年4 月17日7 時4 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南科園區西拉雅大道 與大順六路口,因有駕車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不 依號誌指示左轉行為,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 一大隊第二中隊南科分隊員警製單逕行舉發。嗣原告向被告 提出申訴,被告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 行為,遂於108 年5 月20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 定,裁處罰鍰新臺幣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 ,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舉發單位提示之圖片(詳如附件一,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5 月10日南市交裁字第1080555187號函照片,共計5 頁) 內明顯「不是」公告之「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口」固定測 速照相機所拍照取得。




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口現場測速照相機「後面」亦未有舉 發單位所提示圖片之路口監視器。
⒊現場真的沒有舉發單位所提示之路口監視器(詳如附件二, 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口所照相片共計4 張佐證),明顯造 假。
㈡聲明:
⒈原處分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於108 年4 月17日7 時4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行經臺南市○○○區○○○○道○○○○路 ○○○號誌指示左轉,經警製單逕行舉發,違規事證明確, 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揆諸 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⒉本案經審視舉發單位錄影採證畫面:1.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 路(往西)19/04/17 07 :04:12.082~07 :04:13.018系 爭違規路口號誌為亮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原告駕駛系爭車 輛行駛系爭違規路段內側左轉彎專用車道,尚未通過路口停 止線。2.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往西)19/04/17 07 :04 :14.110 ~07:04:23.002系爭違規路口號誌持續亮直行及 右轉箭頭綠燈,原告駕駛系爭車輛穿越路口停止線後左轉。 3.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往西)19/04/17 07 :04:24.0 62原告左轉後,自畫面消失。上開影像有舉發單位108 年5 月4 日保二(一)(二)警字第1082101429號函檢附錄影採 證光碟(1 片)可稽(如乙證3 )。依上開錄影畫面可知,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行經系爭違規路口時,未待「左轉箭頭綠 燈」亮起,即由西拉雅大道左轉大順六路駛離,已違反上開 規定至明。
⒊本案原告訴稱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口現場測速照相機「後 面」無舉發單位所提示圖片之路口監視器,明顯造假一節, 經查舉發單位使用之科學儀器,係專用於交通違規取締之「 數位錄影固定桿」,其設置方式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 布其設置地點(有關錄影取締違規地點已於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第二總全球資訊網站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理局網站公布)。另為了提醒駕駛人不要恣意違規以免受罰 ,於各該「數位錄影固定桿」前設有「前有攝影取締違規」 標示牌面,其功能與「固定式測速(闖紅燈)照相桿」相同 ,均屬「科學儀器」之範疇,符合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7 條之2 規定,無適法性之疑義(請參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105 年11月30日105 年度交字第117 號行政訴訟判決)( 如乙證4 ,舉發單位108 年5 月7 日保二(一)(二)警字 第1082101496號函檢附保二總隊於網路公告轄區數位錄影固 定桿設置地點(1 份)、三角形「警52」測速取締標誌及「 前有攝影取締違規」告示牌(各1 面)、取締違規專用數位 攝影機採證照片(共2 張)可稽)。
⒋又系爭違規路口前方設置之「數位錄影固定桿」,經被告查 證GOOGLE實景圖可知,於107 年7 月即設置於該地點(如乙 證5 ),足證系爭違規地點前方於107 年7 月當時確已合法 設置有一固定式「數位錄影固定桿」科學儀器(系爭違規路 口前方共設置有3 支固定桿,分別為第1 支懸臂式固定桿- 設置多臺監視器,第2 支柱立式取締違規照相機固定桿- 已 停用,以及第3 支即本案之懸臂式固定桿設置1 臺「數位錄 影固定桿」與多臺監視器),被告自難憑空懷疑舉發單位上 開之舉證為不實。另考量員警執行公務時,本身即受有行政 懲處責任之監督,且舉發員警係執法人員,與原告素無怨懟 ,當無需取締未違規案件徒增糾紛之必要。至原告提出反證 ,訴稱舉發單位提示之圖片明顯「不是」公告之「西拉雅大 道與大順六路口」固定測速照相機所拍照取得,以及現場沒 有舉發單位所堤示之路口監視器一節,經查系爭違規地點設 置之固定式「數位錄影固定桿」業經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 第二總隊第一大隊以103 年1 月29日保二(一)警字第1030 100603號函檢附該中隊「新增台南園區數位固定式錄影取締 桿設置地點清冊」請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辦理「 錄影取締違規」設置地點公告事宜(如乙證6 ),而系爭車 輛違規照片取得(違規日期:108 年4 月17日)係為公告地 點「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口」以科學儀器專責用以取締交 通違規之「數位錄影固定桿」所擷取之照片無誤,該路口取 締交通違規之「數位錄影固定桿」,因該年度(108 年)重 新招標後於108 年5 月14日拆除建構,尚未於原址建構完成 ,拆除至重新建置期間已無取締之情事,所提供的照片並無 造假一併敘明(如乙證7 ,舉發單位108 年6 月21日保二( 一)(二)警字第1082102242號檢附系爭車輛行駛路線圖、 該路口施工時間照片暨科學儀器錄影取締相關公告資料各1 份)。可知,系爭違規地點前方設置之「數位錄影固定桿」 於經過系爭違規日約1 個月內,因舉發單位辦理該地點「數 位錄影固定桿」重新招標事宜,始有原告上開所訴之情。然 承上說明,舉發單位既已於本件違規發生前,依上開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規定設置固定式科學儀器,並定 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縱舉發單位事後於108 年5 月14



日拆除原「數位錄影固定桿」建構,仍無礙原告先前108 年 4 月17日違規事實成立。是原告所訴,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 2 款「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的違規 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 認定為真實。
㈡原告確實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的違 規行為:
⒈按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 示者,處600 元以上1,800 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 點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48條第1 項第2 款及第63條第1 項 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
⒉復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0條第1 項及第102 條第1 項規定 :「駕駛人駕駛汽車,除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 之指示,並應遵守下列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 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1 、應遵守燈光號誌 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 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道路交通 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06 條復規定:「行車管制號誌各 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2 、箭頭綠燈(1 )箭頭綠燈表 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方向行駛。……。」。 ⒊再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第1 項)汽車 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 發者,得逕行舉發:……7 、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 明其行為違規。……。(第2 項)前項第7 款之科學儀器應 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⒋經本院依職權勘驗該光碟,勘驗內容如下:
(一)、經播放檔名「4160-R3 檔案.MOV」之錄影內容,見:┌─────┬─────────────────────┐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
├─────┼─────────────────────┤
│00:00:01│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拍攝者持錄影器材│
│至 │所攝,拍攝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錄影畫面前方│




│00:00:04│出現一座藍色的橋,左方出現「警52」三角形照│
│ │相機測速取締標誌及「前有攝影取締違規」告示│
│ │牌各1 面,拍攝者持錄影器材持續前進。 │
├─────┼─────────────────────┤
│00:00:05│拍攝者持錄影器材持續前進,畫面右方一輛白色│
│至 │汽車經過,對向車道亦有汽車經過。 │
│00:00:40│ │
├─────┼─────────────────────┤
│00:00:41│拍攝者持錄影器材持續前進,畫面中可看見左方│
│至 │有一標示牌標示「西拉雅大道」。 │
│00:00:44│ │
├─────┼─────────────────────┤
│00:00:45│拍攝者持錄影器材持續前進,對向車道有汽車經│
│至 │過,畫面前方亦有一輛藍色汽車經過。 │
│00:00:54│ │
├─────┼─────────────────────┤
│00:00:55│拍攝者持錄影器材向左方攝影,畫面中左側出現│
│至 │一棟白色建築物,該建築物右邊有另一淡咖啡色│
│00:01:00│建築物;拍攝者再向右方攝影,畫面中出現上開│
│ │藍色橋之部分影像,該座橋左方有一藍白色建築│
│ │物。畫面前方有一輛藍色小貨車經過,路口號誌│
│ │為亮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該路段內側左轉彎專│
│ │用車道亦有兩輛藍色汽車皆未通過路口停止線,│
│ │拍攝者持錄影器材持續前進。 │
├─────┼─────────────────────┤
│00:01:01│拍攝者持錄影器材持續前進,畫面中可見前方有│
│至 │設置一「數位錄影固定桿」,該桿中間架有二「│
│00:01:15│取締違規專用數位攝影機」分別面向兩側,前方│
│ │有一「固定式測速照相桿」,於畫面前方及右前│
│ │方均有路牌標示橫向為「大順六路」、直向為「│
│ │西拉雅大道」。路口號誌先由黃燈變為亮紅燈後│
│ │,再亮起左轉箭頭綠燈,該路段內側左轉彎專用│
│ │車道有兩輛藍色汽車皆通過路口停止線。 │
├─────┼─────────────────────┤
│00:01:16│拍攝者持錄影器材向後退往左方攝影,畫面中出│
│至 │現一「固定式測速照相桿」及一「數位錄影固定│
│00:01:25│桿」,該桿上有二「取締違規專用數位攝影機」│
│ │分別面向兩側,影片結束。 │
└─────┴─────────────────────┘
(二)、經播放檔名「00000000000_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



(往西).mp4」之錄影內容,見:
┌─────┬─────────────────────┐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
├─────┼─────────────────────┤
│19/04/17 │影片開始可見該錄影內容為一數位攝影機所攝,│
│07:04: │拍攝時天氣晴朗視線良好,地點為西拉雅大道與│
│12.082 │大順六路(往西)。畫面左前方有路牌標示直向│
│至 │為「西拉雅大道」,右前方有路牌標示橫向為「│
│07:04: │大順六路」、直向為「西拉雅大道」,系爭違規│
│13.018 │路口號誌為亮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一輛車牌號│
│ │碼4160-R3 白色休旅車(即原告車輛)行駛系爭│
│ │違規路段內側左轉彎專用車道,尚未通過路口停│
│ │止線。畫面右方亦有其他汽機車行駛於該路段。│
├─────┼─────────────────────┤
│19/04/17 │系爭違規路口號誌持續亮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
│07:04: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未待「左轉箭頭綠燈」亮起,│
│14.110 │先煞車後左轉穿越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路口駛│
│至 │離。畫面右方亦有其他汽機車行駛於該路段。 │
│07:04: │ │
│23.002 │ │
├─────┼─────────────────────┤
│19/04/17 │原告車輛行經系爭違規路口左轉後,自畫面消失│
│07:04: │。畫面右方亦有其他汽機車行駛於該路段。影片│
│24.062 │結束。 │
│至 │ │
│07:04: │ │
│27.042 │ │
└─────┴─────────────────────┘
上開內容經本院依職權勘驗並有本院行政訴訟交通裁決事件 勘驗筆錄在卷可稽,兩造對該勘驗筆錄內容,被告無其他補 充答辯意見,原告則以行政訴訟補充理由狀答辯,認本件警 方所提示之照片顯然是偽造,警方轉台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10月5 日南市交裁字第1081166332號函所提示之(乙證6 )是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口之固定式照相桿在網路才有公 告,警方所取締所照之照片是後方路口監視器,不是公告該 路口監視器,且警方所提示該路口監視器用途是偵辦刑案及 釐清交通事故用,亦該路口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及犯罪 防治功能,非用來取締交通違規。就原告訴稱西拉雅大道與 大順六路口現場測速照相機「後面」無舉發單位所提示圖片 之路口監視器,明顯造假一節,經查本件舉發單位使用之科



學儀器,係專用於交通違規取締之「數位錄影固定桿」,其 設置方式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有關錄 影取締違規地點已於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全球資 訊網站及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網站公布)。另為 提醒駕駛人不要恣意違規以免受罰,於各該「數位錄影固定 桿」前設有「前有攝影取締違規」標示牌面,其功能與「固 定式測速(闖紅燈)照相桿」相同,均屬「科學儀器」之範 疇,符合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規定,無適 法性之疑義(參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 年度交字第117 號行 政訴訟判決)。關於本件舉發過程之錄影,係錄影設備之機 械作用,乃真實保存當時錄影之連續內容所得,並非憑人之 記憶轉述或事後排演而成,其影像尚無偽造或變造之疑,內 容亦屬合理、正常,自無原告所稱構陷情事。再者,本件所 涉交通違規係屬轉彎不依號誌指示,其違規事實可由上開車 輛之行駛動線、位置等即可清楚判斷,自與被告提供之路口 監視器是否正確無絕對影響,原告主張尚不足採,尚無礙於 本件違規事實之認定,亦無從解免原告之違規責任。原告之 違規事實,洵堪認定。
⒌本件違規係舉發單位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 隊第二中隊南科分隊108 年4 月17日檢具違規影片依據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2 之規定逕行舉發,系爭汽車於 108 年4 月17日07時04分許,行駛於臺南市南科園區西拉雅 大道與大順六路口,未依指示號誌違規左轉,有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二警交字第U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本院卷第81頁)在卷可憑,且觀諸 此等採證照片以及採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90至94頁),皆 可清楚辨識畫面中違規車輛之牌照號碼即為系爭車輛之車牌 號碼。是本案舉發單位依法逕行舉發原告,並無違誤。 ⒍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所有之系爭汽車,確於事實概要欄 所示時、地,有「轉彎或變換車道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 示」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 項第 2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85條第1 項規定,裁處原告 罰鍰6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核無違誤。原告訴請撤銷 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 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㈠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
│道路交通│第48條 │(第1項) │
│管理處罰│ │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
│條例 │ │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
│ │ │下罰鍰: │
│ │ │二、不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 │
│ ├────┼───────────────────┤
│ │第63條 │(第1項) │
│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
│ │ │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 │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
│ │ │ 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
│ │ │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
│ │ │ 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
│ │ │ 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
│ │ │ 一點。 │
│ ├────┼───────────────────┤
│ │第85條 │(第1項) │
│ │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
│ │ │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 │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
│ │ │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
│ │ │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
│ │ │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
│ │ │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
│ ├────┼───────────────────┤




│ │第7條之2│(第1項) │
│ │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
│ │ │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
│ │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
│ │ │ 違規。 │
│ │ │(第2項) │
│ │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
│ │ │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 │
├────┼────┼───────────────────┤
│道路交通│第90條 │(第1項) │
│安全規則│ │駕駛人駕駛汽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
│ │ │線、號誌之指示,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之指│
│ │ │揮 │
│ ├────┼───────────────────┤
│ │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
│ │ │下列規定: │
│ │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
│ │ │ ,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
│ │ │ 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
├────┼────┼───────────────────┤
│道路交通│第206條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
│標誌標線│ │二、箭頭綠燈 │
│號誌設置│ │ ㈠箭頭綠燈表示僅准許車輛依箭頭指示之│
│規則 │ │ 方向行駛。 │
└────┴────┴───────────────────┘
附表:
┌────┬──────────────┬────┬────┐
│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
│甲證1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5 月10│ 本院卷 │第21~32 │
│ │日南市交裁字第1080555187號函│ │頁 │
│ │正本1 份、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 │ │
│ │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0│ │ │
│ │8 年5 月7 日保二(一)(二)│ │ │
│ │警字第1082101496號函檢附保二│ │ │
│ │總隊於網路公告轄區數位錄影固│ │ │
│ │定桿設置地點(1 份)、「警52│ │ │
│ │」三角形照相機測速取締標誌及│ │ │
│ │「前有攝影取締違規」告示牌各│ │ │
│ │1 面、取締違規專用數位攝影機│ │ │




│ │照片2 張 │ │ │
├────┼──────────────┼────┼────┤
│甲證2 │自行至西拉雅大道與大順六路口│ 本院卷 │第33~39 │
│ │照相之佐證照片4張 │ │頁 │
├────┼──────────────┼────┼────┤
│甲證3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5 月20│ 本院卷 │第41、42│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U00000000號│ │頁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正│ │ │
│ │本1份 │ │ │
├────┼──────────────┼────┼────┤
│甲證4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4 月30│ 本院卷 │第43頁 │
│ │日南市交裁字第1080517610號函│ │ │
│ │影本1份 │ │ │
├────┼──────────────┼────┼────┤
│乙證1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本院卷 │第81、83│
│ │保二警交字第U00000000 號舉發│ │頁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 │ │
│ │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 │ │
├────┼──────────────┼────┼────┤
│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5 月20│ 本院卷 │第85、86│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U00000000號│ │頁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 │
│ │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 │ │
├────┼──────────────┼────┼────┤
│乙證3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本院卷 │第89~94 │
│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08 年5 月4 │ │頁 │
│ │日保二( 一) ( 二) 警字第1082│ │ │
│ │101429號函檢附錄影採證光碟1 │ │ │
│ │片及採證照片4張 │ │ │
├────┼──────────────┼────┼────┤
│乙證4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本院卷 │第95~101│
│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08 年5 月7 │ │頁 │
│ │日保二(一)(二)警字第1082│ │ │
│ │101496號函檢附保二總隊於網路│ │ │
│ │公告轄區數位錄影固定桿設置地│ │ │
│ │點(1 份)、「警52」三角形照│ │ │
│ │相機測速取締標誌及「前有攝影│ │ │
│ │取締違規」告示牌各1 面、取締│ │ │
│ │違規專用數位攝影機照片2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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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5 │GOOGLE實景圖2張 │ 本院卷 │第103 、│
│ │ │ │105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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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6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本院卷 │第 │
│ │第一大隊103 年1 月29日保二(│ │107~115 │
│ │一)警字第1030100603號函檢附│ │頁 │
│ │該中隊「新增台南園區數位固定│ │ │
│ │式錄影取締桿設置地點清冊」影│ │ │
│ │本1 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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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7 │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本院卷 │第 │
│ │第一大隊第二中隊108 年6 月21│ │117~123 │
│ │日保二(一)(二)警字第1082│ │頁 │
│ │102242號函檢附系爭車輛行駛路│ │ │
│ │線圖1 份及違規路口施工時間照│ │ │
│ │片2 張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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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8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5 月10│ 本院卷 │第125 、│
│ │日南市交裁字第1080555187號函│ │126 頁 │
│ │影本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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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