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51號
原 告 許弼凱
被 告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
代 表 人 王銘德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9
日南市交裁字第78-GBH08096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之代表人先由林炎 成變更為熊萬銀,後又變更為王銘德,此有臺南市政府交通 局108 年8 月28日南市交人字第1081008726號函及臺南市政 府府人力字第1080979427號任命狀附卷可稽,並據被告具狀 聲明依行政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 准許,先予敘明。
二、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的裁決而提 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用交通裁決 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依同法第23 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
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7 年12月25日12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臺中市中彰快速道路13公 里處,因有行駛於隧道內,未依規定開亮頭燈之違規行為, 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下稱舉發單位) 員警製單舉發(如乙證1 ),嗣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訴,被告 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原告有前揭違規行為,遂於108 年4 月9 日以其違規事證明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條第1 項第6 款及第85條第1 項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 幣(下同)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如乙證2 )。原 告不服,遂提起本訴訟。
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民眾檢舉影像中車牌號碼模糊不清晰,並且所檢舉影像是沒 有連續畫面的,無法舉證違法。
㈡聲明:
⒈原處分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原告於107 年12月25日12時2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 號自用小客貨車,行駛於臺中市中彰快速道路13公里處之隧 道內,未依規定開亮頭燈,經舉發單位員警製單舉發,違規 事證明確,被告乃據此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點 數1 點,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⒉復按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 款及道路 交通安全規則第109 條第2 款明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 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1 、行駛於 隧道內,應開亮頭燈。……。」、「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 規定使用燈光:……2 、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
⒊本案經審視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
⑴影片名稱:7df12a5.mp4 (檢舉車輛行車紀錄器前鏡頭) ①影片時間2018/12/25 12 :27:17-12 :27:20系爭車輛行 駛於系爭違規路段中線車道上,前方為隧道入口。 ⑵影片名稱:078f56e .mp4(檢舉車輛行車紀錄器後鏡頭) ①影片時間2018/12/25 12 :27:26-12 :27:39系爭車輛行 駛於系爭違規路段中線車道上,前方為檢舉車輛。 ②影片時間2018/12/25 12 :27:40-12 :27:53系爭車輛行 經隧道內,未開亮頭燈。
上開影像有舉發單位108 年2 月2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80 016861號函檢附民眾檢舉錄影採證光碟(1 片)可稽(如乙 證3 )。
⒋依上開錄影畫面可知,原告駕駛系爭車輛於上揭時間行經隧 道內時,本應依上開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及道 路交通安全規則之規定開亮頭燈,而原告係合法考領有普通 小型車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如乙證4 ),對於上開相關交通 法規,自難諉為不知;復依斯時之客觀情狀,並無不能注意 之情事,詎原告竟仍疏未注意而為本件違章行為,難謂無過 失而無責任條件,自不得免除其應負之罰責。原告之訴顯無 理由,核不足採。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 6 款「行駛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隧道內未開亮頭燈 」的違規行為?
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 認定為真實。
㈡原告確實有行駛快速公路,於隧道內不依規定使用燈光的違 規行為:
⒈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未依 規定使用燈光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罰鍰;汽車駕駛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各款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記違規點數1 點,道路 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6 款及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 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1 款另有明文 。再按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二、行經隧道 、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9 條第2 款 亦有明文。
⒉另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 條 規定:「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規定 訂定之」、第2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處理違反道路交 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前 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 準表。」,核上開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之規定,就其立 法目的及功能,乃為防止處罰機關枉縱或偏頗,依道路交通 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4 項所授權交通部會同內政部訂定「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及其附件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用以維持裁罰 之統一性與全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之公平 ,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 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 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釋字第511 號 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再依本 件違規行為時點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記 載:行駛高、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隧道內未開亮頭 燈,於期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者,應處罰鍰3,000 元, 並記違規點數1 點。核上開規定,既係基於母法之授權而為 訂定,且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附件所示統一裁罰基準表中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 條第1 項第6 款之裁罰基準內容(基準表就其是否逾越於期
限內繳納或到案聽候裁決之期限不同,分別裁以不同之罰鍰 標準,其衍生交通秩序危害,既不相同,分別處以不同之罰 鍰,符合相同事件相同處理,不同事件不同處理之平等原則 ),並未牴觸母法,是被告自得依此基準而為裁罰。 ⒊經查,本違規案係民眾107 年12月25日檢具違規影片依據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 條之1 之規定檢舉案,系爭汽車於 107 年12月25日12時27分許,行駛於臺中市中彰快速道路位 置「14北屯二」處之隧道,未依規定在隧道內開亮頭燈,有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 年2 月2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 第1000000000號函(本院卷第65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六分局中市警交字第GBH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件通知單(本院卷第59頁)、檢舉車輛行車紀錄器照片(本 院卷第67至75頁)在卷可憑,且觀諸此等採證照片以及檢舉 人採證錄影光碟(本院卷第66頁),無論從檢舉車輛行車紀 錄器之前鏡頭或後鏡頭,皆可清楚辨識畫面中違規車輛之牌 照號碼即為系爭車輛之車牌號碼,且其車型、外觀及顏色, 亦與系爭車輛之車籍(如乙證5 )相符,並無原告訴稱之車 牌號碼模糊不清晰情事。是本案舉發單位依法取締告發原告 ,並無違誤。因此原告於起訴狀所強調之「民眾檢舉影像中 車牌號碼模糊不清晰,並且所檢舉影像是沒有連續畫面的, 無法舉證違法」部分並無理由,核不足採。
⒋綜上所述,原處分認原告所有之系爭汽車,確於事實概要欄 所示時、地,有「行駛快速公路不依規定使用燈光,隧道內 未開亮頭燈」之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第1 項第6 款、第63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85條第1 項規定, 裁處原告罰鍰3,000 元,並記違規點數1 點,核無違誤。原 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 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㈠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朱中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訴理由者,應
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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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第33 條 │(第1項) │
│管理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
│條例 │ │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
│ │ │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
│ │ │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
│ │ │鍰: │
│ │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
│ ├────┼───────────────────┤
│ │第63 條 │(第1項) │
│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
│ │ │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 │ │一、有第33條第1 項、第2 項、第38條第1 │
│ │ │ 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 款至│
│ │ │ 第3 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 │
│ │ │ 項第1 款、第2 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
│ │ │ 規點數1 點。 │
│ ├────┼───────────────────┤
│ │第85條 │(第1項) │
│ │ │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
│ │ │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
│ │ │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
│ │ │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
│ │ │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
│ │ │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
│ │ │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
│ │ │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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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第16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
│及快速公│ │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
│路交通管│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
│制規則 │ │ │
├────┼────┼───────────────────┤
│道路交通│第109 條│汽車行駛時,應依下列規定使用燈光: │
│安全規則│ │二、行經隧道、調撥車道應開亮頭燈。 │
│ │ │ │
├────┼────┼───────────────────┤
│違反道路│第1 條 │本細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
│交通管理│ │本條例)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事件統一│ │ │
│裁罰基準│ │ │
│及處理細│ │ │
│則 │ │ │
│ ├────┼───────────────────┤
│ │第2 條 │(第1項) │
│ │ │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程序及統一裁│
│ │ │罰基準依本細則之規定辦理。 │
│ │ │(第2項) │
│ │ │前項統一裁罰基準,如附件違反道路交通管│
│ │ │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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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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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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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 本院卷 │第19 頁 │
│ │警交字第GBH000000 號舉發違反│ │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正本1 │ │ │
│ │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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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4 月9 │ 本院卷 │第27 頁 │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GBH080965號│ │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 │ │
│ │本1份 │ │ │
├────┼──────────────┼────┼────┤
│乙證1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中市│ 本院卷 │第59-60 │
│ │警交字第GBH000000 號舉發違反│ │頁 │
│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送達│ │ │
│ │證書影本各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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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2 │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08 年4 月9 │ 本院卷 │第61-62 │
│ │日南市交裁字第78-GBH080965號│ │頁 │
│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及│ │ │
│ │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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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08 │ 本院卷 │第65-66 │
│ │年2 月21日中市警六分交字第10│ │頁 │
│ │00000000號函檢附民眾檢舉錄影│ │ │
│ │採證光碟1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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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4 │汽車駕駛人基本資料1份 │ 本院卷 │第77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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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5 │汽車車籍查詢1份 │ 本院卷 │第79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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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6 │Honda CR-V 2.0 VTi車型外觀資│ 本院卷 │第81-82 │
│ │料1份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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