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 108年度交字第113號
原 告 周哲民
被 告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代 表 人 蘇福智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8 年9 月
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00000000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00 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原告不服被告所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 條 的裁決而提起撤銷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1 ,應適 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件因卷證資料已經明確,本院 依同法第237 條之7 規定,不經言詞辯論,直接裁判。貳、實體方面:
一、爭訟概要:原告於108 年4 月6 日8 時58分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行經國道3 號南向74.3公里處 時,因「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行駛高速公路變 換車道時,未與後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經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裁處原告罰鍰新臺幣3,000 元 ,並記違規點數1 點。原告不服,故提起本訴訟。二、原告起訴主張及聲明:
㈠主張要旨:
⒈從交警所附之第一張照片(108/04/06 ,08:58:36)來看, 當時高速公路內線車道上有兩輛車,中線車道車輛更多;有 三輛車而我車居其中,此時外線道僅有一輛車,簡稱A 車, 而無任何其他車輛。這時整個路況形成:所有車輛都集中在 中線與內線車道,而外線僅有一輛A 車之擁擠危險堵塞情況 。這種情形表示有極大的可能該外線A 車之車速過慢,低於 60公里(不然為什麼外線車道僅有一輛A 車),導致其他所 有車輛都集中在中線與內線車道之擁擠危險堵車情況,為避 此A 車所釀成之危險路況,我車因而在此時轉入A 車所在之 車道。由以上描述可知:外線A 車過慢(低於60公里)違規 在先,造成中內兩線車道之危險擁擠堵塞之路況,因而我車 轉入外線車道,以避開危險擁擠的中線車道。是以,我車是 規避A 車違規所造成之危險路況而轉入A 車之車道。但這轉 換車道,是因為外側A 車違規車速過慢導致的,不是我車任
意轉換車道的,是以我車不應受罰。
⒉根據邏輯學,推論的架構是由前提(Premise )與結論(Co nclusion)構成一個命題。一般以若P 則Q 表示(P 為前提 ,Q 為結論)。若「命題P 則Q 恆為真(正確的)」的一種 情形即是:如果P 有錯誤(A 車車速過慢),則不管Q 有沒 有錯誤(我車有無轉入外線車道),此命題推理恆為真(正 確的)。這表示,我車有沒有轉換車道都是正確的(該命題 皆為真)。故,我車不應受罰。又,雖然該外線A 車有無車 速過慢,現已無從判定。但,警方也無法判斷證明該車車速 沒有過慢(違規)。而我們從當時路況可判斷:中線道有三 輛車,內線道有兩輛車,外線道僅有該一車輛,所有其他車 輛都集中在中與內線車道情形下,這表示極大的可能該外線 車之車速過慢,低於60公里。
㈡聲明:
⒈原處分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被告答辯及聲明:
㈠答辯要旨:
⒈應適用法令:
⑴按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 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 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 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罰鍰:四、未依規定變 換車道。」
⑵處罰條例第63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 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一、 有第33條第1 項、……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1 點。」 。
⑶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 條規定略以:「汽車 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 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 除以2 ,單位為公尺。第1 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 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 ,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⑷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 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 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一、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二、未 依規定使用方向燈。三、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四、駛離 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
⒉經查本案係本大隊執勤員警於108 年4 月6 日8 時58分許, 在國道3 號公路南向74.3公里路段,發現旨揭車輛未依規定 變換車道(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遂以科學儀器採證。 另經重複檢視本案科學儀器採證資料,前述路段旨揭車輛係 由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之車輛後,由中線車道變換至外側 車道時,顯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車道線為白虛線,段長 4 公尺,間距6 公尺,依此換算不足10公尺),尚無法警示 告知後方行駛於外側之車輛,違規事實明確,此有舉發機關 108 年8 月16日國道警六交字第1086702061號函、採證照片 3 張、錄影擷取照片8 張及錄影採證光碟(乙證4 )在卷可 稽。
⒊原告主張係為閃避外線低於60公里之慢速車輛(即原告所稱 A 車)所致,且警方無法證明該車車速沒有過慢等語,然依 行政訴訟法第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規定:「當事 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則 因原告之主張係有利於己之事實,應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按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原告若無法提出相關事證,自應 負擔不利益之結果。且經檢視舉發機關提供之採證照片3 張 、錄影擷取照片8 張及錄影採證光碟內容(乙證4 ),查A 車之車速尚屬平穩,縱令行駛速度較慢,殊難認有何故意陷 系爭汽車違規之舉止可言,併參諸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 通管制規則第6 條第1 項第1 款、第11條之規定,系爭汽車 變換車道至A 車前方之際,系爭汽車與A 車之距離僅約10公 尺,準此,系爭汽車縱令以最低時速60公里行駛變換至外線 車道(安全距離至少應保持30公尺以上),則其安全距離明 顯不足,故系爭汽車於上開時、地,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 規定變換車道」之違規行為已臻明確,是原告之主張尚難認 為阻卻違法之事由。爰本案被告依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 4 款規定裁處罰鍰新臺幣3,000 元整,並依處罰條例第63條 第1 項第1 款記違規點數1 點。
⒋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請依法駁回原告之訴。 ㈡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爭點:原告是否構成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 4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五、本院的判斷:
㈠前提事實:本件爭訟概要欄所載之事實,除上列爭點外,業 經兩造各自陳述在卷,並有附表所示的證據資料可查,洵堪 認定為真實。
㈡原告確實有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 ⒈應適用的法令:
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第63條第1項第1 款。
⑵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 條、第11條、道路交 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 項第6 款。
⒉經本院勘驗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 108 年8 月16日國道警六交字第1086702061號函檢附之光碟 (光碟名稱為Z00000000 周哲民)1 片之錄影內容,其勘驗 結果如下:
經播放檔名「2019_0406_085555_010 00_02_40-00_02_50.m p4」之錄影內容,見:
┌───────────┬──────────────┐
│畫面時間 │ 勘 驗 內 容 │
├───────────┼──────────────┤
│2019/04/06 08:58:33 │從影片畫面可知錄影內容為一固│
│至 │定儀器所拍攝,拍攝時天氣晴朗│
│2019/04/06 08:58:36 │視線良好,多台車輛行駛於系爭│
│ │高速公路上。在左側車道(即南│
│ │向車道)有一台銀色車輛(即原│
│ │告車輛)行駛於系爭路段之中線│
│ │車道上,該車輛與其前後兩車輛│
│ │之距離接近。車輛持續前進。 │
├───────────┼──────────────┤
│2019/04/06 08:58:37 │原告車輛由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
│至 │道之車輛後,由中線車道變換至│
│2019/04/06 08:58:42 │外側車道,該車輛與其前方之黑│
│ │色車輛(即訴外人車輛)距離接│
│ │近。該車輛及其他車輛持續向前│
│ │行駛,影片結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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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開勘驗內容可見,原告車輛於畫面時間「2019/04/06 0 8 :58:33-08 :58:36」許行駛於系爭路段之中線車道上 ,該車輛與其前後兩車輛之距離接近。車輛持續前進。並於 畫面時間「2019/04/06 08 :58:37-08 :58:42」許原告 車輛由中線車道超越外側車道之車輛後,由中線車道變換至 外側車道,該車輛與其前方之黑色車輛(即訴外人車輛)距 離接近。該車輛及其他車輛持續向前行駛。又參內政部警政 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108 年8 月16日國道警 六交字第1086702061號函檢附之違規採證照片(本院卷第69
頁)可見,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變換車道至訴外人車輛(A 車 )前方之際,系爭車輛與訴外人車輛(A 車)之距離僅約10 公尺,該行為顯然未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變換車 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本件安全距離至 少應保持30公尺以上)。據此,足以認定原告已構成道路交 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 項第4 款「行駛高速公路未依規 定變換車道」的違規行為。
⒊末按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行政程序 法第6 條定有明文,此即行政法上之平等原則,然行政機關 若怠於行使權限,致使人民因個案違法狀態未排除而獲得利 益時,該利益並非法律所應保護之利益,因此其他人民不能 要求行政機關比照該違法案例授予利益,亦即人民不得主張 「不法之平等」(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275 號判決參 照)。原告違規情節明確,縱原告認訴外人車輛(A 車)車 速過慢,為避此A 車所釀成之危險路況,原告駕駛系爭車輛 因而轉入A 車所在之外線車道,亦不能因其他駕駛人有違規 行為,即合理化此一違規行為,況且其他違規行為人是否受 有處罰,並非原告所能知悉,亦與原告之違規行為應否受罰 無關,自難憑以請求撤銷本件裁決。
㈢本件判決基礎已經明確,兩造其餘的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 料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的必 要,一併說明。
六、結論:
㈠原處分合法。原告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 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弘能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並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其未載明上 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上訴 狀及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如未按期補提上訴 理由書,則逕予駁回上訴),並應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 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麗珍
附錄本判決引用的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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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第33條 │(第1 項) │
│管理處罰│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
│條例 │ │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
│ │ │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
│ │ │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 元以上6,000 元以下│
│ │ │罰鍰: │
│ │ │ 4、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
│ ├────┼───────────────────┤
│ │第63條 │(第1 項) │
│ │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
│ │ │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
│ │ │1、有第33條第1 項、第2 項、第38條第1 │
│ │ │ 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 款至 │
│ │ │ 第3 款、第48條、第49條或第60條第2 │
│ │ │ 項第1 款、第2 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 │
│ │ │ 規點數1 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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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第6 條 │(第1 項) │
│及快速公│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
│路交通管│ │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
│制規則 │ │列規定: │
│ │ │1、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 │
│ │ │ 以2 ,單位為公尺。 │
│ │ │2、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 │
│ │ │ 20,單位為公尺。 │
│ │ │(第2 項) │
│ │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
│ │ │┌───────┬─────────┐│
│ │ ││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
│ │ ││ ├────┬────┤│
│ │ ││(公里/小時)│ 大型車 │ 小型車 ││
│ │ │├───────┼────┼────┤│
│ │ ││ 60 │ 40 │ 30 ││
│ │ │├───────┼────┼────┤│
│ │ ││ 70 │ 50 │ 35 ││
│ │ │├───────┼────┼────┤│
│ │ ││ 80 │ 60 │ 40 ││
│ │ │├───────┼────┼────┤│
│ │ ││ 90 │ 70 │ 45 ││
│ │ │├───────┼────┼────┤│
│ │ ││ 100 │ 80 │ 50 ││
│ │ │├───────┼────┼────┤│
│ │ ││ 110 │ 90 │ 55 ││
│ │ │└───────┴────┴────┘│
│ │ │(第3 項) │
│ │ │第1 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
│ │ │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
│ │ │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
│ │ │(第4 項) │
│ │ │汽車行駛於長度4 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
│ │ │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16條第│
│ │ │4款規定。 │
│ ├────┼───────────────────┤
│ │第11條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
│ │ │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
│ │ │情形: │
│ │ │1、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 │
│ │ │2、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 │
│ │ │3、未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 │
│ │ │4、駛離主線車道未依序排隊,插入正在連 │
│ │ │ 貫駛出主線之汽車中間。 │
├────┼────┼───────────────────┤
│道路交通│第98條 │(第1項) │
│安全規則│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
│ │ │,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
│ │ │),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
│ │ │遵守下列規定: │
│ │ │6、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 │
│ │ │ 安全距離。 │
└────┴────┴───────────────────┘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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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據編號│ 證據名稱或內容 │所附卷宗│ 頁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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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1 │原告行政訴訟陳述書 │ 本院卷 │第19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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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證2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8 年9 │ 本院卷 │第21頁 │
│ │月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611079│ │ │
│ │9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 │ │
│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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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1 │違規查詢報表 │ 本院卷 │第55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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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2 │原告108 年6 月6 日申訴書影本│ 本院卷 │第57-58 │
│ │1 份 │ │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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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證3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8 年7 │ 本院卷 │第59、61│
│ │月2 日、8 月6 日北市裁申字第│ │頁 │
│ │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抄│ │ │
│ │本1 份 │ │ │
├────┼──────────────┼────┼────┤
│乙證4 │舉發機關108 年8 月16日國道警│ 本院卷 │第63-74 │
│ │六交字第1086702061號函、內政│ │頁 │
│ │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 │ │
│ │交字第Z00000000 號舉發違反道│ │ │
│ │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通知聯影│ │ │
│ │本、採證照片3 張、錄影擷取照│ │ │
│ │片8 張及錄影採證光碟各1 份 │ │ │
├────┼──────────────┼────┼────┤
│乙證5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8 年8 │ 本院卷 │第75-76 │
│ │月27日北市裁申字第1083130136│ │頁 │
│ │號函抄本1份 │ │ │
├────┼──────────────┼────┼────┤
│乙證6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8 年9 │ 本院卷 │第77、79│
│ │月12日北市裁催字第22-Z611079│ │頁 │
│ │90號裁決書暨送達證書影本各1 │ │ │
│ │份 │ │ │
├────┼──────────────┼────┼────┤
│乙證7 │汽車車籍查詢報表影本1 份 │ 本院卷 │第81 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