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吳柏喬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財團法人臺灣省臺
南市私立崑山高級中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繳裁判費90,1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9,6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