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27號
TNDV,109,訴,27,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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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號
原   告 吳華榮 


以上原告與被告吳俊勝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 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 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亦有明文。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應明確 特定。再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 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查本件原告民國108年11月25日起訴狀所列被告、訴之聲明 及當事人地址均有欠缺,且當事人能力似有欠缺,起訴程式 尚有未合,是依前開規定,定期間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補正最新之準備書狀載明正確之被告及訴之聲明及所主張之 分割方案,並按正確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附表:
(一)提出被繼承人吳達昌吳達榮、吳建興吳志鵬之除戶謄 本,並按各被繼承人提出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住址 資料,並查明其等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原告是否要追 加該等人為被告?請確認追加被告何人?並應列明全體被 告姓名、住址,提出以全體共有人為當事人之準備書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到院。
(二)準備書狀併應補正現正確之被告姓名及地址及應受判決事 項聲明。




(三)補正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最新 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包含上開地號土地之地籍圖謄本。(四)提出土地現況照片,並就起訴所附之佳里地政事務所土地 複丈成果圖中所測量之各編號建物提出照片,如建物有門 牌號碼應拍出房屋門牌及整體建物現況照片(請依編號A 、B、C....)分別提出照片說明之。
(五)提出全部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資料(記事勿省略)。(六)提出繼承系統表中伍男吳水瀨之配偶「吳謝秀」之除戶戶 籍謄本(前案所查戶籍並無「吳謝秀」死亡之資料,原告 起訴狀所提出之繼承系統表註記(死亡),但並未提出相 關除戶謄本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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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