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8號
TNDV,109,補,8,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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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號
再審原告  汪柏宏 
再審被告  劉 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
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
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
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
意旨參照)。經查,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74號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民事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案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3,000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再審
之訴自應依該案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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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