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7號
TNDV,109,補,7,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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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號
再審聲請人 汪柏宏 
上列再審聲請人聲請再審事件,再審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再審聲請人係對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0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之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
,應徵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5條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再審聲請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再審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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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