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64號
TNDV,109,補,64,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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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4號
原   告 劉高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邦投資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
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
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
度臺抗字第659號裁判要旨參照)。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係請求被告不得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票字第00000
號本票裁定為強制執行,並聲請撤銷本院108年度司執字第00000
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程序,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71萬2,000元(即上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金額),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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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