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蔡恆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廷大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
(下同)219 萬9,120 元【計算式:112.2 平方公尺(按:土地
預估面積,依本院卷第25頁建築圖上所載長共約17公尺、寬約6.
6 公尺計算;如日後實測面積較大,原告應再行補繳裁判費,附
此敘明)×19,6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9 萬9,12
0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7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