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6號
TNDV,109,補,26,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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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蔡恆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宮廷大內社區管理委員會間因拆屋還地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應為新臺幣
(下同)219 萬9,120 元【計算式:112.2 平方公尺(按:土地
預估面積,依本院卷第25頁建築圖上所載長共約17公尺、寬約6.
6 公尺計算;如日後實測面積較大,原告應再行補繳裁判費,附
此敘明)×19,600元(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19 萬9,12
0 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2,78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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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