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28號
TNDV,109,司繼,28,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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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吳信忠 
      吳商展 
      吳臥龍 

      張吳月 
      吳英鳳 

      吳佳錚 
      吳麗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錦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北門區溪底
寮22號)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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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