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吳信忠
吳商展
吳臥龍
張吳月
吳英鳳
吳佳錚
吳麗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被繼承人吳錦蓮(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北門區溪底
寮22號)於民國108年11月2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
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
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