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157號
TNDV,109,司繼,157,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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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陳靜詩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陳鑑彬(男、民國00年 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
  ○○里○○路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
   108年10月27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
  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
  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
  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鑑彬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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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