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83號
TNDV,109,司促,83,2020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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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林芃孜即林紫薇兼林土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王柏樺兼林土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威辰即林土金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耿鋒即林土金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威辰林耿鋒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土金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林芃孜即林紫薇王柏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陸佰玖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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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83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001 │新臺幣137690元│王柏樺、林│自民國108年0│至民國108年0│ 年息1.15%  │
│  │       │威辰、林耿│1月01日起  │8月28日止  │       │
│  │       │鋒、林芃孜├──────┼──────┼───────┤
│  │       │即林紫薇 │自民國108年0│ 至清償日止 │ 年息2.15%  │
│  │       │     │8月29日起  │      │       │
└──┴───────┴─────┴──────┴──────┴───────┘
┌──────────────────────────────────────┐
│違約金: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137690元│王柏樺、林│自民國108年0│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威辰、林耿│2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
│  │       │鋒、林芃孜│      │      │率百分之十,逾│
│  │       │即林紫薇 │      │      │期超過六個月部│
│  │       │     │      │      │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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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