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377號
TNDV,109,司促,377,2020010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37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曾琇妤即陳曾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陸仟柒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
│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77號利息:                     │
├──┬───────┬─────┬──────┬─────┬──────┤
│序號│ 本   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
├──┼───────┼─────┼──────┼─────┼──────┤
│001 │新臺幣129526元│曾琇妤即陳│自民國94年02│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曾美玉  │月22日起至民│     │      │
│  │       │     │國104年8月31│     │      │
│  │       │     │日止,按年息│     │      │
│  │       │     │百分之20計算│     │      │
│  │       │     │之利息,及自│     │      │
│  │       │     │民國104年9月│     │      │
│  │       │     │01日起   │     │      │
├──┼───────┼─────┼──────┼─────┼──────┤
│002 │新臺幣219740元│曾琇妤即陳│自民國108年 │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
│  │       │曾美玉  │12月03日起 │     │      │
└──┴───────┴─────┴──────┴─────┴──────┘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