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償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644號
TNDV,108,訴,644,2020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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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644號
上訴人即被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送達代收人  柯秋如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張翌臻
間請求給付償金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74,536元【計算式:616元+(616元12月10
年)=74,5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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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