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42號
TNDV,108,訴,342,2020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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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華嵩

上 訴 人 乙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慧純


被 上訴人 鍾侑谷即常靚診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
11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繳納裁判費,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61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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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甲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