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原 告 張又正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 楊承翰律師被 告 李水田 李豐源 李豊銘 李暉富 李建徹 李政霖 李盛榮(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宗南(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耿宏(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石楓煥(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佳蓉(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敏玉(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俊昇(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蕙如(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亮君(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榮惠(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芯薇(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盈翩(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明豪(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韻雯(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韻琪(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榮坊(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俊男(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姿均(即李四全之繼承人)兼上 六 人訴訟代理人 馬萬全(即李四全之繼承人)被 告 李徐阿桃(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益廷(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沈金英(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張玉女(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秉豐(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素芬(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昌憲(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昱儒(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吳李錦雲(即李水錠之繼承人)訴訟代理人 吳文志 被 告 張李秀華(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燈明(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共有人李慶源於80年6月5日死亡, 原告迄今仍未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到院,惟 經本院職權查詢之結果,被繼承人李慶源之部分繼承人業已 拋棄繼承,故原告所主張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適格部分均有 所欠缺,故爰命再開辯論。二、原告應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應閱卷後10 日內具狀補正李慶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及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到院,並應補陳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之 姓名及年籍資料。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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