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1號
TNDV,108,訴,161,202001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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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號
原   告 張又正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
      楊承翰律師
被   告 李水田 

      李豐源 
      李豊銘 
      李暉富 
      李建徹 
      李政霖 
      李盛榮(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宗南(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耿宏(即李慶源之繼承人)

      李石楓煥(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佳蓉(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敏玉(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俊昇(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蕙如(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亮君(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榮惠(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芯薇(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盈翩(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明豪(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韻雯(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馬韻琪(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榮坊(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俊男(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郭姿均(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兼上 六 人
訴訟代理人 馬萬全(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被   告 李徐阿桃(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益廷(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沈金英(即李四全之繼承人)

      李張玉女(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秉豐(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素芬(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昌憲(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昱儒(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吳李錦雲(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吳文志 
被   告 張李秀華(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李燈明(即李水錠之繼承人)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前於民國108年1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惟共有人李慶源於80年6月5日死亡, 原告迄今仍未陳報全體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到院,惟 經本院職權查詢之結果,被繼承人李慶源之部分繼承人業已 拋棄繼承,故原告所主張之訴之聲明及當事人適格部分均有 所欠缺,故爰命再開辯論。
二、原告應於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到院閱卷,並應閱卷後10 日內具狀補正李慶源之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及有無拋棄繼承等資料到院,並應補陳訴之聲明及當事人之 姓名及年籍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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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