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874號
TNDV,108,補,874,20200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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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李俊欽 
      葉華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蔡政雄 
      吳孟儒 

      游俊雄 
      張凱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王佩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萬768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72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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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