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874號
原 告 李俊欽
葉華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逸豪律師
張俊文律師
被 告 蔡政雄
吳孟儒
游俊雄
張凱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渼蓁律師
王佩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6萬7683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萬5453元。惟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勞
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272
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