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簡上字第106號上 訴 人即被上訴人 蔡月理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蔡育欣律師被 上訴 人即 上訴 人 郭義和 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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