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8年度,303號
TNDV,108,消債更,303,2020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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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
債 務 人 李明珠 

代 理 人 黃蘭英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 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命債務人預納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債務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費 用,如主文所示之期限不得聲請延長。又如逾期未預納,則 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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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