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777號
TNDV,108,司聲,777,2020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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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PHILIP LIN



相 對 人 晟億興塑膠電鍍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世豐 
法定代理人 王佳雯 
法定代理人 王陳瑞錦
法定代理人 王昱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1257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伍拾捌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又該款所謂「訴訟終結」, 應從廣義解釋,包括撤銷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及執行程序終 結在內(最高法院88年度台抗字第682號、92年度台抗字第3 7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新 臺幣580,000元為擔保金,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 字第1257號提存事件提存後,聲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 度司執全字第337號執行假扣押相對人之財產在案。茲因相 對人已全數清償,聲請人業已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且 本院108年司裁全字第28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亦經聲請人聲請 撤銷確定,嗣聲請人並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 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收受後,迄今仍未行使權利, 爰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 第281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本院108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1號民 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存字第



1257號提存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8月23日北院忠108 司執全日字第337號民事執行處通知、台北體育場郵局第 000000號存證信函及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取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281號假扣押卷、本院108 年度司裁全聲字第6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卷、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08年度存字第1257號擔保提存卷、臺灣臺北地方108年度 司執全字第337號假扣押執行卷等卷宗審核無訛,堪信為真 實。而依前開卷內資料,於聲請人撤回假扣押執行後,原執 行處分均已予以撤銷,且系爭假扣押裁定亦經撤銷確定,訴 訟可謂終結。又本件業經查明相對人於108年9月5日收受聲 請人催告限期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後,迄今仍未對聲請人行 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12月18日北院忠文查字第1080007533號函在卷可稽。從而 ,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規定,自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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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晟億興塑膠電鍍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沛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