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432號
聲 請 人 蘇清忠
蘇榮峰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 個月內 ,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蘇清忠、蘇榮峰為被繼承人蘇清 風(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7年9月16日 死亡)之兄弟姊妹,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並提出繼承權拋 棄證書、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蘇清風於107年9月16日即已死亡,有戶 籍謄本附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108年11月29日始具狀向本 院聲明拋棄繼承,已逾前揭3個月之期限。聲請人到院陳稱 被繼承人死亡時已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係由聲請人處理後事 等情(見本院108年12月27日調查筆錄),是聲請人逾期始 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書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