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4261號
聲 請 人 廖俊輝
相 對 人 陳聖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一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其中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6 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 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二、按本票除發票人有死亡、逃避或其他無從對其為付款提示之 原因或發票人有受破產宣告之情形外,執票人於提示本票後 不獲付款,乃對發票人行使本票追索權之法定要件。此觀票 據法第85條、第124條規定即明。執票人如主張因發票人逃 避而無從為付款之提示時,自應就該等事實負舉證責任。次 按本票執票人依同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 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其程序特重簡易迅速,且無 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非訟法院於審查得否裁定 許可之法定要件時,僅依執票人所提證據之外觀為判斷,如 就執票人所提證據為形式審查,仍不能認定執票人行使追索 權之法定要件已無欠缺者,自無從裁定准許其聲請。三、經查:
㈠聲請人就附表編號1所示本票之請求,業據其提出本票原本 ,並陳報其已向相對人提示,經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㈡另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編號2至6所示本票,雖聲請人於聲請 狀敘明「經聲請人屆期為付款之提示未獲兌現」,然聲請人 並未載明係於何時向相對人提示本票,經本院分別於108年 12月13日、108年12月28日發函通知聲請人陳報有無向相對 人現實提示本票及提示日期,聲請人僅陳報雙方另有立據約 定附表所示本票如有一期到期未付,其餘本票視同全部到期 ,相對人置之不理,甚至避而不見,現已隱匿無蹤等語。聲
請人顯無從就附表編號2至6所示本票現實向相對人為提示, 則依前開說明,聲請人既未能釋明已對相對人完成合於票據 法之付款提示,其行使追索權之法定要件即有欠缺,此部分 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 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 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 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 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 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本票裁定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五、本票裁定因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 上之審查,抗告法院亦僅就形式為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 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亦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 事由,是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空白授權票據者 ,或對本票債務是否清償而消滅有所爭執等實體上之爭執者 ,應係由發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
│附表: 108年度司票字第426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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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票據號碼│備考│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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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7年10月10日 │250,000元 │107年12月10日 │TS119312│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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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7年10月10日 │250,000元 │108年1月10日 │TS119313│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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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7年10月10日 │250,000元 │108年2月10日 │TS119314│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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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7年10月10日 │250,000元 │108年3月10日 │TS119315│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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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7年10月10日 │250,000元 │108年4月10日 │TS119316│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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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7年10月10日 │250,000元 │108年5月10日 │TS119317│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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