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聲 請 人 蔡淑貞
相 對 人 蔡錦榮
債 務 人 李祐臣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 有明文。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 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67條,亦規定 甚明。末按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 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 規定者,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第1項,復有明確規定。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於民國108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下同)35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08年11月22日, 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以為擔保, 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且已於108年8月27日 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惟依前開 說明,聲請人之抵押權不因之而受影響,且因聲請人之抵押 權係在信託登記前即已設定,亦不受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 之限制,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前開聲請,業據其提出借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 項權利證明書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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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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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編號├───┬────┬────┬──┼────┤ │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範 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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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關廟區 │ 下湖段 │155 │3104.00 │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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