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372號
TNDV,108,司拍,372,2020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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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聲 請 人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添  

相 對 人 陳玉亭 


債 務 人 蘇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
㈠為擔保相對人與債務人對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相對人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 下同)5,4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 為:民國136年11月22日,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債務 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債務人邀同相對人為保證人,於106年11月23日簽立房屋 貸款契約書,向聲請人借款4,5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6年 12月21日起至126年12月20日止,並約定依年金法按月平均 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108年8月24日後即未再依約還款,尚 欠本金4,205,438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聲請人 定合理期間通知清償後仍置之不理,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 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房屋貸款契 約書、房貸繳息紀錄表、存證信函暨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等件影本及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 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 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 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 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 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 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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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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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
│編號├───┬────┬────┬──┼────┤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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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臺南市│ 安南區 │ 溪心段 │182 │58.72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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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臺南市│ 安南區 │ 溪心段 │183 │204.54 │全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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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8年度司拍字第3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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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附 屬 建 物│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頂│ │ │積│ │ │積│ │
│ │ │ │ │材 料 及│ │ │突│ │ │ │建築│ │ │ │
│ │號│ │ │ │ │ │出│ │ │單│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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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3│臺南市安南區│臺南市安│2層樓房 │93│93│8.│11│20│平│加強│9.│平│全 部│
│ │2 │本原街二段10│南區溪心│加強磚造│.9│.9│72│.2│7.│方│磚造│79│方│ │
│ │ │6巷59弄19號 │段183地 │ │6 │6 │ │4 │88│公│ │ │公│ │
│ │ │ │號 │ │ │ │ │ │ │尺│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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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