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520號
債 權 人 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嘉昭
債 務 人 富翁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翁芬容
債 務 人 鍾雲珍
一、債務人富翁實業有限公司、鍾雲珍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
幣①參佰萬元②貳佰伍拾萬元③參佰捌拾萬元④參佰捌拾萬
元⑤參佰捌拾伍萬元⑥貳佰伍拾萬元⑦參佰玖拾伍萬參仟伍
佰零參元⑧參佰伍拾萬元⑨參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一百零八
年八月二十三日②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七日③一百零八年九
月六日④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七日⑤一百零八年九月二十四日
⑥一百零八年十月二日⑦一百零八年十月十五日⑧一百零八
年十月二十二日⑨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翁芬容就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金額,應於新臺幣壹
仟萬元之範圍內,與債務人富翁實業有限公司、鍾雲珍向債
權人連帶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富翁實業有限公司、翁芬容、鍾雲珍應向債權人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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