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520號
TNDV,108,司促,26520,2020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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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6520號
債 權 人 謝東龍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TINONGA CHARITY ALFEREZ(喬莉蒂)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TINONGA CHARITY ALFEREZ(喬莉蒂 )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6日通知限期命債 權人於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送達地址,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08 年12月23日寄存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債權人 迄今仍未補正,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之送達地址亦無從特定 其當事人為何人,債權人未盡釋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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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