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828號
TNDV,107,訴,1828,2020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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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 訴 人 陳榮進 
被 上訴 人 陳榮財 
      陳榮發 

      陳溥樑 
      楊可婕 

      史竣鎧 

      吳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
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
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
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最
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意旨可資參照)。查
本件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135,383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2,135,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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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