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28號
上 訴 人 陳榮進
被 上訴 人 陳榮財
陳榮發
陳溥樑
楊可婕
史竣鎧
吳明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
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
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
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
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最
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二)意旨可資參照)。查
本件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共有物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135,383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
額應核定為2,135,3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279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