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525號
TNDV,107,訴,1525,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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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25號
上 訴 人
原   告 詹益寧即詹益寧建築師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請求給付
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12月24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22 萬5,25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765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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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