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95號
TNDV,106,訴,1895,2020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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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95號
原   告 采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鳳 
訴訟代理人 蘇淑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菖澤律師
被   告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財 
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3 月5 日下午4 時在本院第1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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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華管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