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耀鐸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耀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耀鐸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犯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月 、2年確定,其入監執行上開刑期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 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36日,縮短刑 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5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1月9日函暨法務部矯正署 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並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是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 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