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元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元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明元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有前述之論罪科刑執行之事實,有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考;又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 署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10801942240 號核准 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60日,縮短刑期 後刑期終結日為109 年9 月20日,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9 年 1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801942241 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南 監獄臺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 且本院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等情,亦有相關文件 附卷可憑。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 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張婉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