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許家綺
被 告 鄭鴻翔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年度簡字第243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
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