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9年度,113號
TNDM,109,簡,113,20200110,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簡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諭樺


被   告 卓銘池


被   告 陳睿宇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8310號、108年度偵字第199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諭樺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賭資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六合彩簽單收據貳本、明牌貳張,均沒收。
卓銘池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卓銘池之簽注單參張沒收。
陳睿宇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陳睿宇之簽注單貳張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郭諭樺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 賭博罪。被告自民國108年9月起至108年10月22日被查獲時 止,在租屋處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聚集不特定人簽賭下注, 並藉此抽頭牟利,其所為多次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 利聚眾賭博之行為,本質上即具有為營利而反覆實施之性質 ,應評價為集合犯,各論以一罪,較符社會通念。又被告郭 諭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上開各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 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論處。被告卓銘池陳睿宇向被告郭諭樺 簽賭之行為,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普通賭博罪。三、爰審酌被告郭諭樺前已曾二度因賭博案件遭法院判刑及執行 紀錄,雖不構成累犯,但被告郭諭樺一再經營六合彩賭博簽 賭站,提供場所聚眾簽賭,助長賭風,敗壞社會風氣,所為 實無可取,被告卓銘池陳睿宇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 對社會善良風氣造成之負面影響,惟念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



行,態度良好,兼衡其等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被告 郭諭樺經營前揭簽賭站之時日長短等一切情狀,被告郭諭樺 部分量處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被告卓銘池陳睿宇部分,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3項所 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四、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收據2本與六合彩明牌2張,均係被告郭諭 樺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業據被告郭諭樺供陳無訛,均應併 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六合彩收牌金 7,500元,係被告郭諭樺收取之賭資,屬當場在賭檯上之財 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 告沒收。另扣案被告卓銘池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3張、被告 陳睿宇所有之六合彩簽注單2張,為供其犯本案賭博罪行所 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至於證 人吳燁樞所寫之簽單4張,因未交與被告郭諭樺完成賭博行 為,故尚非供犯罪所用之物,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 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 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 議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鸝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 1 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8310號
108年度偵字第19975號
被 告 郭諭樺 女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街
000號9樓之14
卓銘池 男 5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街000號
陳睿宇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號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郭諭樺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及在公眾得 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自民國108年9月間某日起,在 位於臺南市北區北安路「松大冷凍板金工作所」旁無門牌白 色門面房屋內,經營「六合彩賭博」,提供香港六合彩之二 星、三星、四星、台號及特尾號等簽賭項目,且二星、台號 及特尾號每注新台幣(下同)80元,三星、四星每注75元, 供不特定賭客到上址以親自下注方式簽賭,賭客以簽選之號 碼與香港六合彩所開出中獎號碼「對獎」,簽中二星、三星 、四星之賭客,分別可得彩金5,700元、57,000元及75萬元 ,簽中台號及特尾號之賭客,可得彩金按倍數表而定,若賭 客未簽中號碼者,其簽賭金歸郭諭華所有。嗣卓銘池、陳睿 宇各基於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108年10 月22日16時0分許,在該處簽賭,卓銘池以每注8元至80元, 向郭諭樺簽賭上開5種簽賭項目對賭財物,計下注2430元, 陳睿宇以每注80元,向郭諭樺簽賭香港六合彩之二星、三星 、四星等簽賭項目對賭財物,計下注10支、780元,經警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搜索票,前往上址搜索,當場查獲, 並扣得郭諭樺所有之六合彩收牌金7500元、六合彩簽單收據 2本與六合彩明牌2張,以及卓銘池簽注單3張、陳睿宇簽注 單2張與民眾吳燁樞參考用簽注單4張等物,而查悉上情。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移送及本署分案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郭諭樺卓銘池陳睿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吳燁樞、蘇繁細、黃立仁林榮寬於警詢時之證 述情節相符,並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五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8 張等在卷可稽,被告3人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郭諭樺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 場所及聚眾賭博罪嫌、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 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告卓銘池陳睿宇所為,均係犯刑法 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被 告郭諭樺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 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郭諭樺自108年9月間起至 108年10月22日經警查獲時止,在上址經營六合彩簽賭站與 不特定賭客對賭之行為,係基於單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 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行為 ,於刑法評價上,應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 ,併此述明。至扣案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物,為供本件犯罪 所用及犯罪所得,且分屬被告3人所有,業據渠等供述在卷 ,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 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5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