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96號
TNDM,108,附民,296,202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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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96號
原   告 蔡富銘
訴訟代理人 田杰弘律師
被   告 程馨 


      莊典育


      李偉禎


      蘇柏瑄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22號、109年度簡字
第15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
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孫淑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千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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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