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祈財
指定辯護人 柯佾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8 年度偵字第1257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祈財羈押期間自民國109年1 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祈財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前經本 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3 款之情事,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 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執行羈押。二、按羈押後,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仍許法院斟酌訴訟進行程 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而為認定,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 所列情形之一不得駁回者外,是否撤銷羈押或准許具保停止 羈押,該管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衡非被告所得強求(最高 法院46年台抗字第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羈押係以實行訴 訟,保全證據或刑罰之執行為目的之強制處分,故法院審酌 應否羈押時,除應先審查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情形,或有無第101 條之1 各款所列之罪名, 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外,尤應就是否有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必要情事,依卷 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審酌,以決定是否確有羈押之必要。三、查被告吳祈財因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業經檢察 官提起公訴在案,且已判決(尚未確定),而其上開犯行, 已據被告坦承不諱,並有相關證人之證述及其他卷證資料在 卷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罪嫌又係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 年以上之罪,綜合卷內客 觀具體事證資料,並兼顧實體真實之發現,認其羈押之原因 尚未消滅,且非經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並無違反平等或比例原則之情形。況刑事訴訟係以實現國 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 必須實施偵查,待至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 容。偵查、追訴、審判及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則 被告日後並有「刑之執行」之司法權尚待行使,自仍有繼續
羈押之必要(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0號裁定要旨參照) 。
四、綜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訊問被告後,裁定自109 年1 月14 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弘能
法 官 張 菁
法 官 陳郁婷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郁庭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