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286號
TNDM,108,訴,1286,2020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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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286號
                   108年度訴字第13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榮



      胡鼎邑



共   同
指定辯護人 楊淑惠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年度偵字第9053號、第9054號、第14290號、第14291號、第1
4292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字第12173號、第17676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嘉榮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胡鼎邑犯如附表三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扣案如附表四編號1至3所示之物分別對蘇嘉榮胡鼎邑沒收;未扣案如附表四編號4至5所示販賣毒品所得分別對蘇嘉榮胡鼎邑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各對蘇嘉榮胡鼎邑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蘇嘉榮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禁止販賣之第 一級毒品,竟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分別與如附表 一編號1至14、16至21、附表二所示之對象電話聯絡後,再 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21、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及地點 ,各販賣海洛因予阮武宗楊振隆籃慧英吳育儒、王光 弘、蔡水利呂忠奮胡鼎邑杜良安吳建成等人。二、蘇嘉榮另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即禁藥之犯意, 以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行動電話與呂忠奮電話聯絡後,隨即 於如附表一編號15所示時間及地點,無償轉讓數量未達10公 克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予呂忠奮施用。
三、蘇嘉榮陳榮貴為朋友關係,復基於轉讓海洛因之犯意,於 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之時間、地點,無償轉讓含有微量海洛 因之香菸予陳榮貴施用2口後,又基於轉讓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即禁藥之犯意,再於如附表一編號23所示時間及同 一地點,將數量未達10公克之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放置入玻璃 球內,並無償轉讓予陳榮貴,供其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 式施用2口。
四、胡鼎邑明知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禁止販賣之第 一級毒品,竟基於販賣海洛因以營利之犯意,分別與蔡秋和 電話聯絡後,再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及地點,各販賣海洛 因予蔡秋和,共計2次。
五、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同署 檢察官偵查後追加起訴。
理 由
甲、程序方面:
一、本案以下所引用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渠等辯護人、檢察官於本院審理程序進行時,均不 爭執前開言詞或書面陳述之證據能力,且迄至本案言詞辯論 終結前亦均未聲明異議,應視為已同意援引作為證據,又本 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及證據取得過程等 節,並無非出於任意性、不正取供或其他違法不當情事,且 客觀上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 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 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以下所引用卷內各項非供述證據性質之證據資料,均無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 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於本院審理時均坦 承不諱,其中被告蘇嘉榮部分,核與證人阮武宗楊振隆籃慧英吳育儒王光弘蔡水利呂忠奮胡鼎邑、杜良 安、吳建成於警詢及偵查、證人陳榮貴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 大致相符,另被告胡鼎邑部分,核與證人蔡秋和於警詢時之 證述相符,並有通訊監察書、雙向通聯通訊監察內容譯文、 通聯調閱查詢單、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一編號3 部分)、楊振隆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輛詳 細資料報表照片、吳育儒之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及手機 通聯記錄照片、王光弘之毒品案件被告通聯紀錄表及手機通 聯記錄照片、蔡水利之手機通聯記錄照片、呂忠奮之勘察採 證同意書、送驗尿液編號真實姓名對照表編號名冊、尿液初 步檢驗報告單、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 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陳榮貴之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



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告、送驗尿液代號年籍對照表 、勘察採證同意書、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附表三編號 1部分)、被告蘇嘉榮所有門號0000000000號之通聯調閱查 詢單及通聯紀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偵字 第954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吳建成之搜索扣押筆錄及扣 押物品清單、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監視器分析比對照片(附表一編號17部分)、台灣大哥大資 料查詢(被告胡鼎邑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被告胡鼎 邑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清 單、被告蘇嘉榮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調取票聲請書在卷可佐,暨如附表四 編號1至3所示物品扣案可稽。另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物稀價昂,政府查 緝甚嚴,持有者苟非有利可圖,當不可能甘冒法律制裁之風 險而販賣,且販賣毒品乃違法行為,非可公然為之,亦無公 定價格,容易分裝增減分量,每次買賣之價量,並因買賣雙 方關係之深淺、資力、需求量及對行情之認知、來源是否充 裕、查緝是否嚴緊、購買者被查獲時供出購買對象之風險評 估等因素,而異其標準,非可一概而論,而販賣海洛因之利 得,除行為人坦承犯行或價量俱臻明確外,委難察得實情, 販賣之人從價差或量差中牟利之方式雖異,其意圖營利之販 賣行為則無不同,職是之故,即使未經查得實際販賣之利得 ,惟除非別有事證足認係按同一價量委買或轉售,確未牟利 外,尚難執此遽認非法販賣之證據有所未足,而諉無營利之 意思,或阻卻販賣犯行之追訴。查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有前 開販賣海洛因之犯行,若非有利可圖,斷無平價轉讓毒品, 而自陷於重罪之風險,參以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於本院審理 時均供稱:賺一點自己施用等語,顯見被告蘇嘉榮胡鼎邑 就前開販賣犯行,均有營利之意圖,甚為灼然。從而,本案 事證至臻明確,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所犯上開犯行,洵堪認 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轉讓,亦為藥事法第22 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告列管之禁藥,不得非法持有、轉讓。 故上訴人明知為禁藥而轉讓予他人,除成立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8條第2項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外,另構成藥事法第83條 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此係屬同一犯罪行為而同時有2種法律 可資處罰之法規競合情形,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後法優於前 法原則,擇一處斷。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



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科新臺幣(下同)700,000元以下罰金」,民國93年4月21日 修正之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禁藥罪之法定本刑為「7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0,000元以下罰金」(該條項之法 定本刑於104年12月2日已修正公布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50,000,000元以下罰金」),故除轉讓之甲基安非他 命達淨重10公克以上,或轉讓予未成年人,而有應依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6項及第9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之情形外,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法定本刑,顯較前揭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轉讓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為重,依重法優 於輕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規定處 斷(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697號判決意旨參照)。(二)核被告蘇嘉榮分別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21、附表二 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 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22所示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第8條第1項之轉讓第一級毒品罪;如附表一編號15、 23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 。另核被告胡鼎邑分別就如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均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三)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於販賣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均為 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被告蘇嘉榮於轉讓前 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轉讓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 罪。又被告蘇嘉榮於轉讓前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 則與轉讓禁藥行為同為實質上一罪之階段行為,高度之轉讓 行為既已依藥事法加以處罰,依法律適用完整性之法理,其 低度之持有甲基安非他命行為,自不能再行割裂而適用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論處(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613號 判決意旨參照),復因藥事法對於持有禁藥之行為未設有處 罰規定,則被告蘇嘉榮前開持有所轉讓之禁藥甲基安非他命 之行為自無從論罪。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所犯上開各罪,均 犯意有別,行為殊異,均應予分論併罰。
(四)被告胡鼎邑前因施用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訴字第1 2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9月、6月及5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89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於107年 5月2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107年7月21日假釋期滿未撤銷 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 按,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各罪,均為累犯,除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部 分依法不得加重外,應均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至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依解釋文及理由之意旨,係



指構成累犯者,不分情節,一律加重最低本刑,於不符合刑 法第59條所定要件之情形下,致生行為人所受之刑罰超過其 所應負擔罪責之個案,不符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於此 範圍內,在修正前,為避免發生上述罪刑不相當之情形,法 院就該個案應裁量是否加重最低本刑;依此,該解釋係指個 案應量處最低法定刑、又無法適用刑法第59條在內減輕規定 之情形,法院應依此解釋意旨裁量不予加重最低本刑(最高 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38號、第976號、第1941號判決意旨 參照)。查本案依被告胡鼎邑構成累犯及犯罪之情節,並無 上開情事,自仍有累犯加重其刑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五)減輕事由部分:
⒈被告蘇嘉榮對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22、附表二所示 各次犯行,以及被告胡鼎邑對於如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業 於偵查及審判中均已自白,爰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又被告蘇嘉榮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5、2 3所示轉讓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因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 禁藥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之法規 競合關係,既擇一適用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規定論處罪刑, 則被告蘇嘉榮縱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上開轉讓禁藥犯行, 基於法律整體適用不得割裂原則,仍無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17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4年6月 30日104年度第1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⒉按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 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同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 審酌一切情狀,為科刑重輕之標準。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 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刑法第57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 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憫恕之事由,以為判斷。 故適用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時,並不排除第57條所列舉10款 事由之審酌,惟其程度應達於確可憫恕,始可予以酌減(最 高法院70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又參酌司 法院釋字第263號解釋,若不分犯罪情況及結果如何,蓋以 死刑、無期徒刑為法定刑,立法甚嚴,若有情輕法重之情, 裁判時本有刑法第59條酌量減輕其刑之適用,足以免過嚴之 刑。查被告蘇嘉榮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21、附表二 所示各次犯行,以及被告胡鼎邑就如附表三所示各次犯行, ,均係犯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而被 告蘇嘉榮胡鼎邑於本院審理時均坦承犯行,節省司法審理 資源之耗費,且深具悔意,僅因一時貪念而販賣海洛因,致 罹重典,復觀以渠等如前所示之販賣對象、次數及時間,均 係供給微量與平日有施用毒品習慣者以解其毒癮,販賣所得



非屬鉅額,販賣期間並非長期,相較於專門大量走私進口或 長期販賣毒品之「大盤」、「中盤」等以販毒維生之毒梟而 言,其對社會秩序與國民健康之危害程度尚非至鉅,若予宣 告依法減刑後之法定最低度之刑即有期徒刑15年,未免過苛 ,難謂符合罪刑相當性及比例原則,且無從與真正長期及大 量販毒者之惡行相區別,是觀諸被告蘇嘉榮胡鼎邑之上開 販賣海洛因之犯罪情狀,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之同情,認 為確可憫恕,若予宣告上開法定最低度之刑,猶嫌過重,爰 就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所犯前開各次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行 ,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其中被告蘇嘉榮部分依法 遞減之,被告胡鼎邑部分依法先加(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 刑部分除外)後遞減之。另被告蘇嘉榮所犯前開轉讓海洛因 犯行,已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復無其他事證足認其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 引起一般同情,即使宣告前開依法減輕後之法定最低度刑6 月猶嫌過重之情事;又被告蘇嘉榮所犯上開轉讓禁藥犯行, 係法定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 ,最低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2月,此等刑度與其本案所犯情 節相較,亦無量處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故被告蘇嘉榮 就前述所犯即難邀憫恕,不宜再引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 輕其刑,附此敘明。
(六)爰審酌被告蘇嘉榮胡鼎邑於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佳, 及被告蘇嘉榮係國小畢業、目前無業、經濟來源仰賴其手足 、離婚、罹患口腔癌末期,被告胡鼎邑係國中肄業、無業、 經濟來源仰賴其母親、未婚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 狀,分別就被告蘇嘉榮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宣告刑,及 就被告胡鼎邑量處如附表三所示之宣告刑,並各定應執行刑 如主文所示。
三、沒收:
1.扣案如附表四編號2所示SIM卡,曾安裝於如附表四編號1所 示行動電話內,業據被告蘇嘉榮供承在卷,而扣案如附表四 編號1、2所示物品,均曾供被告蘇嘉榮為前揭犯行時電話聯 絡之用(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5、13至15、17至21、附表二所 示),應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之。
⒉扣案如附表四編號3所示物品,係供被告胡鼎邑犯如附表三 所示犯行時電話聯絡之用,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 1項規定宣告沒收。
⒊未扣案之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係供被告蘇嘉榮犯如附表一編號6至12、16犯行時電話聯絡



之用,惟已遭被告蘇嘉榮丟棄,亦據被告蘇嘉榮供承在卷, 則前開物品所在不明,亦無其他事證足認該等物現仍存在, 又上開物品單獨存在尚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倘予追徵,除 另使刑事執行程序開啟之外,對於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罪 責評價並無影響,且就沒收制度所欲達成之社會防衛目的亦 無任何助益,欠缺刑法上重要性,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 定,均不予宣告沒收之。
⒋如附表四編號4、5所示販賣毒品所得,雖均未扣案,仍應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分別對被告蘇嘉榮、胡鼎 邑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各對被告蘇嘉榮胡鼎邑追徵其價額。 ⒌扣案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電子磅秤、夾鏈袋等物,均 係供被告蘇嘉榮犯另案施用毒品所用之物,復經被告蘇嘉榮 所犯另案本院108年度訴字第832號判決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 之,均與本案犯行無涉,自不予宣告沒收銷燬或沒收之。又 其餘扣案物品,亦與本案犯行無涉,均不予宣告沒收之。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莊立鈞偵查起訴,檢察官施胤弘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昆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黃鏡芳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 2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 5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5 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 千 5 百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原起訴書附表一,新臺幣):
┌──┬──────┬────┬─────┬────┬───┬──────┐
│編號│蘇嘉榮持以聯│ 時間 │ 地點 │毒品種類│ 對象 │ 宣告刑 │
│ │絡之行動電話│ │ │ │ │ │
├──┼──────┼────┼─────┼────┼───┼──────┤
│ 1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東區│1,000元 │阮武宗蘇嘉榮販賣第│
│ │ │11日21時│崇德路670 │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52分許 │號之臺南市│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立醫院3樓6│ │ │捌月。 │
│ │ │ │303號病房 │ │ │ │
├──┼──────┼────┼─────┼────┼───┼──────┤
│ 2 │0000000000 │108年3月│臺南市安南│4,000元 │楊振隆蘇嘉榮販賣第│
│ │ │19日上午│區觀海橋下│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9時50分 │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許 │ │ │ │拾月。 │
├──┼──────┼────┼─────┼────┼───┼──────┤
│ 3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安南│4,000元 │楊振隆蘇嘉榮販賣第│
│ │ │7日15時4│區海尾第一│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0分許 │銀行前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拾月。 │
├──┼──────┼────┼─────┼────┼───┼──────┤
│ 4 │0000000000 │108年3月│臺南市安南│4,000元 │籃慧英蘇嘉榮販賣第│
│ │ │12日中午│區海環街附│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12時許 │近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拾月。 │
├──┼──────┼────┼─────┼────┼───┼──────┤
│ 5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安南│4,000元 │籃慧英蘇嘉榮販賣第│
│ │ │9日15時 │區觀海橋下│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許 │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拾月。 │
├──┼──────┼────┼─────┼────┼───┼──────┤
│ 6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安南│1,000元 │吳儒│蘇嘉榮販賣第│
│ │ │25日上午│區觀海橋下│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7時40分 │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許 │ │ │ │捌月。 │
├──┼──────┼────┼─────┼────┼───┼──────┤
│ 7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安南│1,000元 │吳儒│蘇嘉榮販賣第│
│ │ │26日上午│區觀海橋下│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11時許 │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捌月。 │
├──┼──────┼────┼─────┼────┼───┼──────┤
│ 8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安南│1,000元 │吳儒│蘇嘉榮販賣第│
│ │ │27日上午│區觀海橋下│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8時30分 │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許 │ │ │ │捌月。 │
├──┼──────┼────┼─────┼────┼───┼──────┤
│ 9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中西│2,500元 │王光弘蘇嘉榮販賣第│
│ │ │24日上午│區附近某處│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11時50分│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許 │ │ │ │拾月。 │
├──┼──────┼────┼─────┼────┼───┼──────┤
│ 10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中西│2,500元 │王光弘蘇嘉榮販賣第│
│ │ │25日15時│區附近某處│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45分許 │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拾月。 │
├──┼──────┼────┼─────┼────┼───┼──────┤
│ 11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中西│2,000元 │蔡水利蘇嘉榮販賣第│
│ │ │25日上午│區民權路4 │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8時許 │段之臺南大│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舞廳後方公│ │ │捌月。 │
│ │ │ │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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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0000000000 │108年3月│臺南市中西│1,000元 │蔡水利蘇嘉榮販賣第│
│ │ │10日13時│區民權路4 │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6分許 │段之臺南大│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舞廳後方公│ │ │捌月。 │
│ │ │ │園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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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安平│3,000元 │呂忠奮蘇嘉榮販賣第│
│ │ │7日13時4│區建平七街│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0分許 │456號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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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永康│6,000元 │呂忠奮蘇嘉榮販賣第│
│ │ │9日上午1│區大灣麥當│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1時30分 │勞旁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許 │ │ │ │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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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永康│無償轉讓│呂忠奮蘇嘉榮犯藥事│
│ │ │9日上午1│區大灣麥當│甲基安非│ │法第八十三條│
│ │ │1時30分 │勞旁 │他命 │ │第一項之轉讓│
│ │ │許 │ │ │ │禁藥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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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0000000000 │108年3月│臺南市安平│1,700元 │胡鼎邑蘇嘉榮販賣第│
│ │ │9日15時5│區華平路與│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0分許 │永華路口之│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全聯 │ │ │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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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0000000000 │108年1月│臺南市東區│2,000元 │胡鼎邑蘇嘉榮販賣第│
│ │ │25日15時│監理站旁 │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50分許 │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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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0000000000 │108年1月│臺南市東區│700元之 │胡鼎邑蘇嘉榮販賣第│
│ │ │23日16時│監理站旁 │海洛因1 │ │一級毒品,處│
│ │ │許 │ │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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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0000000000 │108年3月│臺南市中西│2,500元 │杜良安蘇嘉榮販賣第│
│ │ │12日21時│區府前路2 │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許 │段258巷21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號 │ │ │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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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中西│2,500元 │杜良安蘇嘉榮販賣第│
│ │ │11日22時│區成功路之│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許 │署南醫院急│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診室出入口│ │ │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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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0000000000 │108年4月│臺南市中西│2,500元 │杜良安蘇嘉榮販賣第│
│ │ │27日20時│區府前路2 │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7分許 │段258巷口 │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拾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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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同處一室,並│108年5月│臺南市安南│無償轉讓│陳榮貴蘇嘉榮轉讓第│
│ │未以電話聯絡│20日中午│區海佃路4 │含有微量│ │一級毒品,處│
│ │ │12時許 │段388巷2弄│海洛因之│ │有期徒刑玖月│
│ │ │ │之工寮 │香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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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同處一室,並│108年5月│臺南市安南│無償轉讓│陳榮貴蘇嘉榮犯藥事│
│ │未以電話聯絡│20日中午│區海佃路 4│甲基安非│ │法第八十三條│
│ │ │12時30分│段388巷2弄│他命 │ │第一項之轉讓│
│ │ │許 │之工寮 │ │ │禁藥罪,處有│
│ │ │ │ │ │ │期徒刑柒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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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原追加起訴書附表,新臺幣):
┌──┬──────┬────┬─────┬────┬───┬──────┐
│編號│蘇嘉榮持以聯│ 時間 │ 地點 │毒品種類│ 對象 │ 宣告刑 │
│ │絡之行動電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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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北區│500元之 │吳建成蘇嘉榮販賣第│
│ │ │14日10時│和緯路之和│海洛因1 │ │一級毒品,處│




│ │ │50分許 │緯市場內 │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 │ │ │捌月。 │
│ │ │ │ │ │ │ │
├──┼──────┼────┼─────┼────┼───┼──────┤
│ 2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中華│700元之 │胡鼎邑蘇嘉榮販賣第│
│ │ │20日9時3│西路之小北│海洛因1 │ │一級毒品,處│
│ │ │0分許 │百貨旁巷子│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內 │ │ │捌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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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中華│2,000元 │胡鼎邑蘇嘉榮販賣第│
│ │ │20日21時│西路之小北│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處│
│ │ │30分許 │百貨旁巷子│1小包 │ │有期徒刑柒年│
│ │ │ │內 │ │ │捌月。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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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原起訴書附表二,新臺幣):
┌──┬──────┬────┬─────┬────┬───┬──────┐
│編號│胡鼎邑持以聯│ 時間 │ 地點 │毒品種類│ 對象 │ 宣告刑 │
│ │絡之行動電話│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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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000000000 │108年1月│臺南市永康│500元之 │蔡秋和胡鼎邑販賣第│
│ │ │16日上午│區大仁街31│海洛因1 │ │一級毒品,累│
│ │ │11時5分 │巷35號2樓 │小包 │ │犯,處有期徒│
│ │ │許 │ │ │ │刑柒年捌月。│
├──┼──────┼────┼─────┼────┼───┼──────┤
│2 │0000000000 │108年2月│臺南市永康│1,000元 │蔡秋和胡鼎邑販賣第│
│ │ │2日16時 │區大仁街31│之海洛因│ │一級毒品,累│
│ │ │10分許 │巷35號2樓 │1小包 │ │犯,處有期徒│
│ │ │ │ │ │ │刑柒年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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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四(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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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名 │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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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扣案之SAMSUNG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蘇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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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扣案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蘇嘉榮
├──┼─────────────────────────────┼───┤




│ 3 │扣案之華碩廠牌行動電話1支(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胡鼎邑
├──┼─────────────────────────────┼───┤
│ 4 │未扣案之蘇嘉榮販賣毒品所得52,100元 │蘇嘉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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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未扣案之胡鼎邑販賣毒品所得1,500元 │胡鼎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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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