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4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源豐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
第133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劉源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貳年。 事 實
一、劉源豐(原名劉承峻)原自民國92年2月24日起至106年8月2 5日止,在新北市○○區○○○路00號6樓之9之廣吉食品股 份有限公司(下稱廣吉公司)擔任業務員,為從事負責推展 廣吉公司業務及將所收取而持有廣吉公司客戶之貨款、退貨 繳交廣吉公司等業務之人。詎其萌生將其向廣吉公司之客戶 收取而持有之貨款、退貨而持有之貨物予以侵占供己運用, 並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收款明細上登載不實之收款日期,持 交廣吉公司會計部門承辦人員,據以報帳而避免廣吉公司察 覺之計畫,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之犯意,接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將附表所示其向客戶收 取而持有之貨款、退貨商品,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未繳回 繳回廣吉公司而侵占入己(嗣劉源豐將退貨之商品轉售得款 ),並在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收款明細上登載不實之收款日期 ,持之交予廣吉公司會計部門不知情之承辦人員而行使,足 生損害於廣吉公司管理帳目之正確性。
二、案經廣吉公司訴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劉源豐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而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刑事 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條第2項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 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揭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莊承融 於司法警察調查中、檢察事務官調查中及偵訊中之陳述情節 相符,並有被告之員工人事資料表、工作職務說明書自白書 、挪用帳款明細表、收款明細表及支票影本各1份可稽,事 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固於108年12月25 日修正公布,並自108年12月27日生效,然該次修正僅係將 刑法第215條、第336條第2項原定而本應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
之1第2項規定修正提高30倍之罰金數額,換算調整予以明定 ,以增加法律明確性及使刑法分則各罪罰金數額具內在邏輯 一致性(修正說明參照),是其構成要件、法定刑並無變動 ,尚非法律變更,自應適用裁判時即修正後之規定,而無新 舊法比較問題。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刑法第216、215條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後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 業務侵占罪。
㈡被告係基於將附表所示持有之貨款、客戶退貨而持有之貨物 予以侵占,並行使登載不實收款日期之收款明細予以掩飾之 意,而同時觸犯上開二犯行,係屬一個犯罪行為同時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重論以業務侵占 罪;又被告係基於將其向告訴人之客戶收取而持有之貨款、 客戶退貨而持有之貨物予以侵占供己運用之謀畫,本於一個 接續侵占之犯意,而在附表所示密接之時空持續階段進行, 並侵害同一法益,應評價為接續犯。
㈢爰審酌被告負有將其向告訴人之客戶收取而持有之貨款、客 戶退貨而持有之貨物繳交告訴人之業務,本應善盡履行職務 ,竟擅自將所收而持有之貨款、客戶退貨而持有之貨物予以 侵占入己,並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作為掩飾,業損害 告訴人之權益,然念及其於犯後尚知坦承犯行而未飾詞隱瞞 ,犯後態度堪稱良好,且斟酌侵占之貨款、貨物之總價額非 低,復兼衡被告自述其係高職畢業、從事水電工程而須扶養 妻子及二名幼子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宣告,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憑,素行並非欠佳,其 因一時貪念失慮,致罹刑章,然知坦承犯行認錯而深表悔意 ,且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履行賠償,有告訴人提出之和解書 、台幣查詢-帳戶明細查詢各1份及被告提出之票號XO000000 號支票之單張支票查詢、票號KB0000000號支票之支票存款- 本行支票查詢各1份可憑(見審卷第25至29、39、55、57頁 ),容見被告存有積極彌補過錯之心意及舉動,信經本次偵 查、審理程序,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上開所 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 定,併予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緩刑之宣告,係國家 鑒於被告能因知所警惕而有獲得自新機會之期望,特別賦予 宣告之刑暫不執行之恩典,若被告在緩刑期間,又再為犯罪 或其他符合法定撤銷緩刑之原因,將產生撤銷本件緩刑宣告 而仍須執行所宣告之刑之後果,被告務必切實銘記在心,警 惕慎行,以免喪失自新之機會。又被告業與告訴人和解並依
和解條件履行賠償,已達到沒收制度剝奪被告犯罪所得之立 法目的,如在本件仍諭知沒收附表所示之侵占犯罪所得,將 使被告承受過度之不利益,顯屬過苛,爰依刑法第38條之2 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10條、第215條(修正後)、第336條第2項(修正後)、第55條、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琄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6條第2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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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收款期間 │ 收款店名 │ 收款地點 │ 侵占金額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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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6年2月20日至│文吉、宏禾 │高雄市三民區萬全│11萬189元 │於收款│
│ │6月20日 │ │街44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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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05年11月30日 │展譽 │高雄市大社區旗楠│45萬3,079元 │於收款│
│ │至106年8月15日│ │路80巷265之1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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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06年3月20日4 │超鋒 │屏東縣內埔鄉豐田│11萬6,633元 │於收款│
│ │月30日 │ │村中正路325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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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06年4月20日至│高億(家衛)│臺南市安定區新吉│5,364元 │於收款│
│ │8月20日 │ │村282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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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06年6月20日、│茂湧、川上 │臺南市仁德區成功│10萬7,448元 │於收款│
│ │8月20日 │ │二街285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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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6年1月16日至│峰瑞、隆達 │屏東縣萬丹鄉萬丹│35萬910元 │於收款│
│ │5月31日 │ │路3段263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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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106年7月31日至│高煜(閎億)│屏東縣萬丹鄉崙頂│21萬1,678元 │於收款│
│ │8月25日 │ │路99巷72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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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06年6月30日至│佳德食品行 │高雄市仁武區仁心│18萬414元 │於收款│
│ │8月20日 │ │路81巷62之1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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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06年4月30日至│東昇、生樺 │高雄市鳥松區水管│36萬949元 │於收款│
│ │7月20日 │ │路23巷56號之1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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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06年2月28日至│得利 │高雄市鳥松區水管│25萬329元 │於收款│
│ │4月20日 │ │路557號A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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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05年12月31日 │詠安(恩恩)│高雄市鳥松區神農│118萬8,647元│於收款│
│ │至106年7月20日│ │路273巷37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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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06年8月20日、│通用海菜 │高雄市鳳山區國泰│12萬8,739元 │於收款│
│ │8月25日 │ │路2段26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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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106年5月20日至│奕成 │屏東縣九如鄉九如│6萬8,620元 │於收款│
│ │7月20日 │ │路1段2之1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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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06年3月20日、│鼎宇 │高雄市大寮區三隆│660元 │於收款│
│ │6月20日 │ │路638巷31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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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06年8月20日 │皇意 │高雄市鳥松區松埔│1,650元 │於收款│
│ │ │ │路1巷16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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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106年7月13日至│杏泉 │臺東市四川路1段 │12萬8,792元 │於收款│
│ │8月16日 │ │721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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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106年8月20日 │輝展商號 │高雄市三民區博愛│3,900元 │於收款│
│ │ │ │一路111號1樓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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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05年8月20日、│徐文哲 │高雄市湖內區信義│2萬2,129元 │於收款│
│ │106年1月23日 │ │路32巷32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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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106年5月26日至│橋頭農會 │高雄市橋頭區橋南│1萬5,174元 │於收款│
│ │7月28日 │ │路90號地下室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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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104年10月24日 │臺糖屏東 │屏東市一心里台糖│2萬1,116元 │於退貨│
│ │至106年8月24日│ │街3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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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6年8月21日 │鈜禾 │高雄市路竹區太平│1萬4,040元 │於收款│
│ │ │ │路1號8棟 │ │時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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