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志華
薛志文
上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余訓格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488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志華、薛志文被訴傷害部分均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志華、薛志文告訴被告薛志文、林志華傷害 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 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志華、 薛志文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被告薛志文被訴恐嚇危害安全(含公然侮辱)罪部分,本院 另行審結。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昕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