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76號
TNDM,108,交簡附民,176,2020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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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徐鈺翔
法定代理人 蔡濰安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魏家安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298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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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