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76號
原 告 徐鈺翔
法定代理人 蔡濰安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魏家安
聯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萬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8 年度交簡字第2987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梁淑美
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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