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字,108年度,3059號
TNDM,108,交簡,3059,2020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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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交簡字第305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秀幸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1940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秀幸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許秀幸明知政府機關頻繁宣導酒後不應駕車之觀 念,且各類大眾傳播媒體亦時有報導酒後駕車致無辜民眾受 傷、死亡之新聞;被告身為智識正常之成年人,當知酒精成 分會對人之注意力及反應能力,造成不良影響,進而提高違 反交通規則之可能性,酒後駕車對於一般民眾之用路安全及 駕駛人自身皆具高度危險性,仍罔顧此情及法律禁止規範, 執意於酒後騎乘普通重型機車上路,且本件係被告第2 次酒 後駕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 告仍漠視自身之安全,更置他人人身、財產安全於不顧,實 值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其為警查獲 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7毫克,暨其為高中肄業、 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見警卷第2 頁被告警詢筆錄「受 詢問人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本案經檢察官施胤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諾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9402號
被 告 許秀幸 女 4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南市○○區○○○路000號
居臺南市○○區○○○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許秀幸明知酒後開車易生危險,仍於民國108 年11月9 日14 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住處,食用含有酒精之 薑母鴨食品後,仍於翌(10)日0 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嗣於該日0 時30分許,行經臺南 市○○區○○○街00巷00號前時,為警攔檢發覺身上有酒氣 ,乃於該日0 時36分,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27 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許秀幸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呼氣酒精測試器檢
定合格證書、車號查詢機車車籍資料、證號查
詢機車駕駛人資料報表各 1 紙。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第 1 款之公 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檢察官 施 胤 弘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鍾 幸 美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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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