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抗 告 人 吳振順(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抗告人 吳家慶(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宏(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視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
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視同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視同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