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更一字,108年度,8號
TPDA,108,簡更一,8,2020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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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抗 告 人 吳振順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視同抗告人 吳家慶(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吳家宏吳黃金枣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抗告人、視同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間國民年
金法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2月23日本院108年度簡更一字第8號
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視同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視同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張文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妙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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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