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94號
TPDV,109,除,94,2020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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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號
聲 請 人 葉贊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24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9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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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 年度除字第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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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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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089NX0104699-8│1 │480 │股東戶號: │
│ │有限公司 │ │ │ │108268 │
├──┼────────┼───────┼──┼──┼──────┤
│0002│玉山商業銀行股份│090NX0112953-5│1 │313 │股東戶號: │
│ │有限公司 │ │ │ │1082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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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