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許英哲(即許乃瞻之繼承人)
代 理 人 劉美利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11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2月1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唯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鞠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