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9年度,8號
TPDV,109,除,8,2020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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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號
聲 請 人 馮新時(即馮鏡明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2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283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公示催 告卷宗核閱無訛。而聲請人於108 年12月23日上午向本院聲 請除權判決時,雖附表所示股票之公示催告申報權利期間尚 未屆滿(應至同年12月23日23時59分止始期滿),惟依民事 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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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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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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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79ND-00119496-6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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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2ND-00531397-7 │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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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83NX-00105510-0 │ 1 │6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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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興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